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 李婧)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江苏南京揭牌,巡回法庭随即正式办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介绍,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受理的案件类型有六类,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在到巡回法庭相关诉讼业务前,可以事先拨打最高人民法院热线电话了解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介绍,第三巡回法庭于2016年12月26日实现全庭人员整编入驻,并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在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办公条件等方面,坚持以高标准、高要求、高水平组建筹备。在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办公地点确定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总部基地。经过施工单位一个多月的紧张改造建设,已按计划顺利完成办公场所的改建工程,并于日前交付使用。按照高标准、便民化、信息化的要求,第三巡回法庭已建成了审判法庭、信访大厅、服务大厅、视频接访室、律师接谈室、休息室及更衣室等设施,基本具备了办公办案、接待信访、开庭审判等功能条件。在人员方面,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审议通过《巡回法庭增设和人员轮换方案》后,先后确定了第三巡回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和主审法官人选,并从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选借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作为法官助理。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2月25日任命的第三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现任审判长和优秀审判员中选定主审法官9名。包括庭长、副庭长在内的12名主审法官的平均年龄为45岁,平均审判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全部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法学博士6人,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2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人。针对华东地区金融、互联网、生态环境保护等新类型案件多的特点,有意识的选派了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官。最高法院为每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巡回法庭设立综合办公室和诉讼服务中心,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和综合行政人员也都绩效突出,经验丰富。
关于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江必新介绍,第三巡回法庭的辖区包括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和江西五省市,其他地区的案件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能受理。但是,这也不意味着只要是这五省市的案件都得受理。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受理的案件类型有以下六类:
第一类是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或由其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且在法定期限内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二类是仍在正常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主要包括:尚在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应向正在审理或审查的人民法院反映问题;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类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
第四类是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通知驳回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五类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民商事、行政案件。
第六类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终结、备案终结或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决定并已向当事人送达涉诉案件终结告知书的案件。
江必新表示,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在到巡回法庭相关诉讼业务前,可以事先拨打最高人民法院010-12368热线电话,了解案件是否属于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
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 李婧)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江苏南京揭牌,巡回法庭随即正式办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介绍,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受理的案件类型有六类,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在到巡回法庭相关诉讼业务前,可以事先拨打最高人民法院热线电话了解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介绍,第三巡回法庭于2016年12月26日实现全庭人员整编入驻,并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在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运行...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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