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通行的“双排车”点击次数:2376
发布时间:2017-03-15 13: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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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要求,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对生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方案》还提出,综合施策消化存量。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摸清本省域内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自有和合同服务的车辆运输车号牌、注册时间、车型和保有量等基础信息,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承运商有关信息。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制定不合规车辆分阶段改造淘汰计划并监督落实。
《方案》还要求,强化源头管控。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载运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上路;对于强迫、指使、暗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乘用车制造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方案》明确,要加强路面执法检查。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方案》强调,要发展多式联运提高综合运能。引导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积极拓展新的运输方式、探索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不断提升铁路、水路运输能力,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充分发挥综合运输体系中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保障治理期间铁路、水路运输价格的平稳。
《方案》还明确了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进度安排。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并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60%。
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新修订GB1589要求的标准化车辆运输车比重达100%,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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